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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

栏目:行业    发布时间:2022-03-21 22:04   阅读量:6428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2022—017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2年4月8日

一,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25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1068中铝国际2022/3/21

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公司原计划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现因疫情期间统筹工作安排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

定将原定于 2022年3月25日14点30分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2年 4月8日14点30分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4月8日 14 点 30分

2.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4月8日

至2022年4月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22年3月8日刊登的公告。

四,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登记时间变更为2022年4月8日13点30分至14点30分其他会议登记事项不变

2.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3.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93

传真:010—82406666

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

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对投资者给予公司的支持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代表本单位出席2022年4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至本次会议结束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累积投票议案名称投票数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李宜华先生为执行董事
1.02选举刘敬先生为执行董事
1.03选举刘瑞平先生为执行董事
1.04选举胡振杰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1.05选举周新哲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1.06选举张文军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桂卫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选举萧志雄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03选举童朋方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何文建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林妮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议案1,2,3为累积投票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表决票填写方法: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包含常规投票制,股东可用所持表决权的部分票数投票,也可用全部票数投票请股东在投票数栏下写明投票的具体数量,如果股东在候选人的投票数栏内填上√,即默认股东对候选人的投票数与其拥有的持股数相同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说明详见下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2.如委托人对有关审议事项的表决未做出具体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表决。

3.根据《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委托人代表股东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5.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6.A股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文件至少应当在本次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会议通知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送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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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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